出租经适房被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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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出租房屋与中介公司发生纠纷,房主李先生起诉要求解除代理合同,法官审理得知双方争议的是一套经济适用房。由于保障性住房不得转租,近日,丰台法院判决双方代理出租合同无效,中介退房并给付已发生的使用费8250元,而李先生需承担装修费5000元。

  中介将两居室改四居室

  2007年11月,李先生将其位于丰台的一套经适房委托给中介公司出租,约定租期三年。他说,中介随后擅自将两居室改成四居室,分租给四户,从中挣取租金差价。为此,李先生起诉要求解除房屋委托代理合同,中介将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并支付拖欠的租金8250元。

  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反诉要求李先生支付房屋装修费2万元。中介公司表示,由于李先生当年交付的是毛坯房,为便于出租,他们在征得李先生同意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此外,由于李先生提前解约,中介公司要求其赔偿腾退租户的违约金4900元。

  经适房按规定不得出租

  法官审理时发现,涉案房屋为经适房,按相关规定,该类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出租合同无效。中介公司应当将房屋恢复原状返还,并按租金标准给付李先生房屋使用费。由于中介未对2万元装修费及退租违约金提供证据,法院酌情判决李先生承担装修费5000元。

来源:新京报

作者:lydia 2009/3/9 8:21:42 好评(0)中评(0) 差评(0) 回复此帖 直达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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