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关于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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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使人民住有所居,进一步推进城市化进程,打造江滨生态型城市,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实行普通(或一般)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
  从市政府发文之日起到2009年12月31日止(指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初始计息时间),在城市规划四环以内向房地产开发商新购普通(或一般)住房(不包括排屋、别墅),使用银行商业性贷款(公积金贷款除外)二年以上的个人,在取得所购住房专用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后,均可享受该住房财政贴息政策。其贴息标准为: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户,均可享受按照住房商业性贷款每年1.5%的贴息,连续补助二年,一次性兑现(下同)。
  2、为鼓励低收入者购房,对符合上述条件购买单套90平方米(含,下同)以下住房的购房户,贴息比例提高到每年2.5%。
  3、为鼓励和吸引人才引进,对符合上述条件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级(含助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市参加工作又无住房的购房者,贴息比例也提高到每年2.5%。(本款与第一条第二款不重复补助)
  4、对购买单套144平方米以上住房的购房户,按上述政策的50%进行贴息。
  上述计算申请财政贴息的商业性贷款限额在40万元以下(含40万元),贷款利率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实际贷款年限不低于二年。考虑到高层得房率低的实际,各项面积划分标准在普通住房的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
  二、实行住房换购契税抵免政策
  从市政府发文之日起到2009年12月31日止,向城市规划四环以内的房地产开发商新购普通(或一般)住房(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了首期款项),其原有的住房在前后一年之内出售的,其出售的房屋契税,在新购住房办理过户纳税时,市财政按原出售住房契税额留市部分进行补助(新购住房缴纳的契税低于原住房出售缴纳的契税,按新购住房契税留市部分进行补助)。
  三、实行营业房出租税收优惠政策
  为扶持第三产业发展,对城市规划四环以内、除老城区(指舜江东路以南、曹娥江以东、凤山路以西区域)以外的新开楼盘营业房,酌情确定地段计税租金标准。
  四、实行公积金引资再贷款业务经费补助
  对公积金中心因放贷资金短缺而向上级争取的再贷款资金,市级财政按争取资金额(日均余额)的1%范围内给予业务经费补助。
  对未兑现住房货币补贴的在职职工,严格按《上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
  享受本政策意见的购房户,在签订购房合同7个工作日之内到市便民中心财政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作者:上虞房产网 2009/1/11 19:38:24 好评(0)中评(0) 差评(0) 回复此帖 直达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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