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在原有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户为单位的,双职工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单职工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对经人事部门确认的引进人才购房,贷款额度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可上浮20%。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15年提高到2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年限,在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再延长5年。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职工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还清贷款的,可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允许在绍兴市范围内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对低收入家庭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给予财政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凡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用他人房屋的个人,提交房产中介机构出具的租房发票,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人租住(自住)房屋的租金。
三、实行购买商品住房契税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购买市内普通商品住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留市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购买市内一般商品住房的,按地方留市部分的一半予以补贴。个人购买市区规划四环以内普通商品住房的,可申请契税补贴或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两种政策补贴中的一种。
四、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市内买卖个人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留市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买卖非普通住房的,按地方留市部分的一半予以补贴。
五、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六、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 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七、暂停征收房产登记等相关收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购买市内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全额暂停征收其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等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地产管理中心的经费缺口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八、在房屋初始登记前,经购房双方提出申请,合同备案允许购房主体名称变更。
九、鼓励***货币化安置。按照《上虞市城市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积极引导被***户采用货币化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十、尝试政府采购商品住房。根据需要,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以增加***安置房、廉租房房源。
十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十二、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恢复销售前必须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三、适度调整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对自2007年7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且受让人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首期出让价款(包括定金)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土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出让合同》约定的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调整期限内受让人免缴滞纳金,但应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商品房预售证可按土地出让金缴纳额度同比例核发。
十四、放宽建设项目开工期限。对自2007年7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且《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可办理土地批准手续,相关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土部门审核把关,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增加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时间。
十五、放宽项目建设期限。对已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项目,因***、配套等政府原因造成延期交地的,或者因地质条件等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周期拉长的,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两区出具意见(需经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国土部门审核把关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到发文之日起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其建设期限统一延长6个月(建设期限延长,不影响房产商与购房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房产商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今后,土地出让前,应由规划、建设、国土、建管、监督办等部门对地块的建设周期进行测算后合理确定。旅游、商贸、总部楼宇等非房地产类项目需要延长建设期限的,一年以内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把关确定;超过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把关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十六、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对起价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达18个月。允许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应缴的首付出让款调整至出让总价的20%。商品房预售证可按土地出让金缴纳额度同比例核发。
十七、减少建设项目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对现有正常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在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前6个月,可提前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今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竞买保证金不再转为履约保证金。
十八、调整容积率计算方法。对今后出让的房地产项目,在其容积率计算时,封闭式阳台全算建筑面积,开敞式阳台按50%面积计算。
十九、缓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工程规划验收前收取。
二十、提前兑现建设进度奖。对城北总部楼宇项目,可提前兑现30%的开工建设进度奖,待土建结顶和集中验收后再分别兑现余下的35%和35%。
二十一、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市级各职能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同时,待《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涉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式出台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确保涉及房地产的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的项目落实到位。
二十二、加大支持和监管力度。健全和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部门要督促用工单位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的职工利用公积金政策解决自住住房。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对其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进行查处。
二十三、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切实提高建筑质量和寿命。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建管部门要强化对建筑节能的监管,杜绝不成熟产品和工艺的应用。
二十四、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府、银行、企业的共同努力,切实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既要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企业虚假广告、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等行为予以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重视维护房地产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建立突发事件预案机制。制订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二十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形势变化的能力。
二十七、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本意见试行至2009年12月31日。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本意见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