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7岁时被其父亲杨某过继给了其伯父伯母收养,一直与伯父一家生活在一起。2007年6月,小杨养父母去世,小杨继承了养父母的全部遗产。2008年4月,小杨的亲生父母杨某夫妇也相继去世,遗留下了一套房子,但并未留下任何遗嘱。杨某夫妇去世后,该房屋由杨某夫妇的另外两位子女共同继承。小杨得知后,认为自己也是杨某的儿子,应该也有继承权,但是两位继承人认为小杨已经被伯父一家收养,已经没有权利再继承亲生父母房产的权利。那么,小杨是否还有法定继承生父母该房产的权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一旦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双方就无需承担任何义务,当然也就无法享受任何权利。如果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那么除了可以合法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遗产的规定,得到亲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本案中,杨某夫妇虽然是小杨的亲生父母,但是小杨7岁就由其伯父伯母收养,一直就和养父母共同生活,没有对自己的亲生父母尽过任何义务,没有扶养过自己的亲生父母。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小杨没有法定继承亲生父母房产的权利。
小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亲生父母杨某的房产,法院结合案情与法律的规定,认为已经被收养的小杨已经丧失了继承其亲生父母房产的资格,因此驳回了小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