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虞市出台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优惠政策,这是继2007年该市出台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补充意见以来,再度对企业社保费征缴予以优惠。
这次政策调整中,部分工资不再列入缴费基数,主要分两部分:自今年1月1日起,对企业发放的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实习的在校学生的补贴等17个工资项目,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可从工资总额中扣除;工业企业职工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部分,不列入缴费基数。为了扶持小企业的发展,对去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业企业,外地职工超过职工总人数50%的,不设置工资占销售比例限制,可认定为“两高”(指外地职工比例较高、工资含量较高)企业,缴费基数折算率降低10%。对确认“两高”企业中外地职工超过70%以上的,缴费基数再降低5%,但最低不能低于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