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去中介卖房时,为什么买卖契约上写的是“卖买”契约?而不是“买卖”契约?有法律效益吗?还有为什么中介的卖买契约上房产症没有经过房产局压证或房局管理机构压证?请问这样正常吗?而且手续过程中是先过户再按揭?这相当于过户前卖方需要先承担按揭的风险?如果对方过户后人跑了或中介跑了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