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2009年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民生、民本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绍兴市政府工作要求和我市2009年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我市2009年将根据省政府和绍兴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按照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解决危困、实现安居"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1、廉租房:对城镇低保标准三倍以下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户且住房面积在人均15㎡以下的家庭实行"应保尽保"(最终受理对象根据调查后确定)。
2、经济适用住房:一期3万㎡左右、约500套的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并向社会公开销售。
3、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结合农村危旧房改造对全市180户困难家庭实施住房救助。
4、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稳步推进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职工人数年新增7%以上。
二、具体实施方案
(一)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和《上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虞政办发[2008]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规范管理水平,强化我市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1、实施范围:全市各乡镇、街道。
2、实施对象:实现城镇低保标准三倍以下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户且住房面积在人均15㎡以下的家庭"应保尽保"。
3、配租方式与标准
(1)配租方式
采用实物配租和货币(租金)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城区范围内原则上采用实物配租,各乡镇原则上采用货币(租金)配租。
(2)配租标准
①实物配租:以相对低廉的租金向申请家庭提供符合配租标准与人员结构相当的普通住房。住房最高配租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8㎡(包括原住房面积),按户计算每户最低为40㎡。租金由政府定价,具体标准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
②货币(租金)配租:配租中心按人均配租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每月定额补贴租金,由申请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货币(租金)配租标准为市场租金标准与廉租租金标准的差价,具体由发改、建设、财政等部门和廉租办共同核定,每年公布一次。
4、配租房源
城区实物配租房源在拆迁安置余房中调剂落实。
5、配租资金
货币配租资金由市财政全额保障。
(2008年货币配租租金标准为城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2元,其他乡镇按该标准的80%计算。按户均50㎡测算,城区每户每年配租额约为3120元;乡镇每户每年配租额约为2500元。)
6、具体实施步骤及责任分解(详见附表一)
(1)对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廉租办、配租中心;配合单位: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09年6月底前。
(2)制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及货币配租租金补贴标准。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09年6月底前。
(3)对城镇低保标准三倍与四倍以下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户且住房面积在15㎡与18㎡以下的家庭调查。牵头单位:市府办;责任单位:民政局、建设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居委会(社区)等。完成时间:2009年6月底前。
(4)对全市城镇廉租对象进行公开受理。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等。完成时间:随时受理。
(5)初审、复审、审核、公示。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配租中心、廉租办;配合单位: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按季核准。
(6)实施配租。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配租中心;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居委会(社区)等。完成时间:按核准名单一个月内完成配租。
(二)经济适用房实施方案
为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上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08]40号)文件要求,我市2008年已在城南N4号地块试点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至2008年底已完成总工程量的20%,2009年要做好一期3万㎡经济适用房的竣工、销售。
2009年新开工建设的2万㎡建设任务,其中1万㎡在2008年开工面积中结转,剩余1万㎡待完成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的户数调查后另行确定。
1、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3年以上(含符合上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 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含货币分房)等优惠政策且相应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8平方米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
经测算,一期项目开发总成本约6366万元(未含销售税费)。2009年计划投资2366万元用于一期工程。工程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全额保障。市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公司实行单独设帐,所有款项封闭运行。工程结束后,经审计局审计,统一结算。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计划安排及责任分解(详见附表二)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①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上虞市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公司;配合单位:建管局等。完成时间:2009年8月底前。
②工程竣工备案及各项单项验收。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上虞市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公司;配合单位: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建管局、消防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间:2009年9月底前。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①对城区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且住房面积48㎡以下的家庭调查。牵头单位:市府办;责任单位:民政局、建设局;配合单位:各街道、居委会(社区)等。完成时间:2009年5月底前。
②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测算。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财政局、各街道等。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③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公告。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实行轮候制,采用摇号的方式确定最终申购家庭。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上虞市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公司;配合单位:各街道、居委会(社区)等。完成时间:2010年3月底前。
④经济适用房交房。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上虞市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公司;配合单位: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10年5月底前。
(三)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方案
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省政府"强塘固房"工作要求和《上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精神,我市将分批、分年实施救助,争取到2012年使我市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得到一定缓解,基本达到消除无房户,解决危房户,改善缺房户。
1、救助对象
(1)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3)因灾倒房户。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家庭。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2、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可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购买等方式进行救助。具体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
3、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测算
2009年计划采用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购买等方式,对全市180户农村困难群众实施住房救助,救助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一类乡镇:市级财政50%,乡镇20%,村10%,个人20%;二类乡镇:市级财政60%,乡镇10%,村10%,个人20%;三类乡镇:市级财政70%,乡镇、村10%,个人20%。
根据2008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分析,平均每户共需救助资金约为1.66万元,2008年财政救助按70%比例计算,则每户需财政救助约为1.16万元。
2009年实施救助补贴资金=180户×1.16万元/户=208.8万元
4、具体实施步骤及责任分解(详见附表三)
(1)对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农房救助办;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09年3月底前。
(2)调查摸底,制定本乡镇(街道)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财政局、国土局、民政局、各行政村等。完成时间:2009年4月10日前。
(3)宣传发动、张贴受理公告。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村、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09年4月20日前。
(4)评议、审核、核准、批复。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村、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09年6月底前。
(5)救助资金拨付到位。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民政局等。完成时间:2009年6月底前。
(6)组织实施救助工作。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村、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09年10月底前。
(7)组织验收。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农房救助办;配合单位:各行政村、各乡镇(街道)、民政局、财政局等。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实施方案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绍兴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要继续稳步推进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1、实施范围:全市各乡镇、街道和市直企业主管部门。
2、实施对象:2008年底年销售超500万元的应建未建企业和职工及已建企业的应建未建职工。
3、具体实施步骤及任务分解(详见附表四)
(1)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落实主管人员,使乡镇联络员工作网络更加完善,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在扩面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牵头单位:扩面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完成时间:2009年3月底前。
(2)调查摸底落实对象。面对新形势要因地制宜安排计划,区别对象有的放矢地将扩面任务落实到应建企业,积极稳妥地推进扩面。牵头单位:扩面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完成时间:2009年5月底前。
(3)政策法规宣传和业务培训。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解决和改善住房的好处和作用,让更多的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知识。对重点企业和对象企业进行政策法规培训,增强企业建制意识。牵头单位:扩面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间:2009年10月底前。
(4)加大支持力度用好政策。出台和实施对低收入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办法和职工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等,支持缴存职工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进一步促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牵头单位:扩面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办法出台完成时间:2009年3月底前,日常业务受理,随时,贴息受理每年10月。
(5)开展工作交流和业务竞赛活动。组织乡镇联络员和企业协办员交流学习和工作竞赛活动,总结扩面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和协助企业有计划地做好建制工作。牵头单位:扩面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6)组织检查评比。对年度住房公积金扩面任务完成进行检查,纳入市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业绩,评选出扩面工作优秀、良好单位进行通报表彰。牵头单位:扩面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扩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考核办、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间:次年3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