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最高、最低缴存额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按《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有条件的单位,经管理中心批准,可适当放宽到五倍;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12%、最低不低于5%。按统计局公布的上虞市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1092元计,核定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555元,最低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78元。
二、各单位均应按上述标准做好2009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可以在调整月缴存额的同时,对2009年1至5月住房公积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缴。
三、纳入统发工资集中管理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由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即见分、角进元。
五、尚未建立或未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按本规定及时到本中心为职工办理建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虞分中心
二00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