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推进房地产项目建设的补充意见
虞政办发〔2009〕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三个年”活动精神,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推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特制订如下补充意见:
一、完善城北企业总部楼宇扶持激励政策
1、返还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城北企业总部楼宇中,建筑面积在1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适用“一事一议”政策,正常开工建设的自发文之日起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项目竣工时统一结算。
2、调整建设进度奖励办法。城北企业总部楼宇在建项目,可提前兑现30%的开工建设进度奖,土建结顶时再兑现60%(项目完成主体建筑结构工程60%即可兑现),竣工验收时统一结算。
3、明确楼宇裙房使用功能。城北企业总部楼宇,土地使用性质为其他商服用地不变,房产权属证书中设计用途为办公、写字楼。楼宇裙房的使用功能,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确认可以认定作为办公、写字楼的配套商业、服务用房。房管部门在产权登记时依据规划部门确认的意见书,在房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内予记载。
4、严格控制权属单元分割。城北企业总部楼宇在预售前,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楼宇经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楼宇办”)牵头,规划、国土、建设、建管、财政、消防、卫生等部门对权属单元分割方案实行联审联批,开发企业和购房业主不得擅自分割。物业使用过程中用作商业及其他服务业的,由工商部门牵头,规划、消防、环保、建设等部门配合进行业态控制。
二、调整房地产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
1、新出让地块的房地产项目。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新出让地块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按土地出让起始价的3%收取。
2、已动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本《意见》发文之日前,已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在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前12个月,可提前返还70%的履约保证金。其中:土地出让金总额在8000(含)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前18个月,可提前返还7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时统一结算。
3、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享受市政府“退二进三”扶持政策的房地产项目,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开工的,可提前返还70%的履约保证金;本《意见》发文之日,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可提前返还65%的履约保证金,提前兑现期限与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相同。
4、其他规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项目,在提前返还履约保证金时,应先用于补缴土地出让金。
旅游、商贸、办公类经营性用地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