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市民在和某中介公司签订租房协议时,因不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丧失了请求双倍赔偿的机会。
事情是这样的,刘先生与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租房协议。该中介公司让刘先生先交5000元做“定金”,如果刘先生违约就不能收回,如果中介公司违约就得双倍返还。双方随后签订了书面合同,商定3天后刘先生交付剩余租金并使用房屋。
可就在签订租房协议的第三天,刘先生却接到中介公司的电话称,房主已不打算出租了,让刘先生取回5000元。刘先生为此和中介公司争执起来,听了对方的辩解,自己一看合同,上面写的果然是“订金”。
维权365的汤海涛律师提醒大家,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外,我国的司法解释还对“订金”也作了说明:“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解释,刘先生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写的“订金”二字,不能使用定金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