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虞政办发[2008]22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实行普通(或一般)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和范围
从市政府发文之日起到2009年12月31日止(指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初始计息时间),在城市规划四环以内向房地产开发商新购普通(或一般)住房(不包括叠排、排屋、别墅),使用银行商业性贷款(公积金贷款除外)二年以上的个人,在取得所购住房专用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后,均可享受该住房财政贴息政策。
二、贴息的标准
1、凡符合上述条件购买普通住房的购房户,均可享受按照住房商业性贷款额1.5%的贴息,连续补助二年,一次性兑现。
2、为鼓励低收入者购房,对符合上述条件购买单套90平方米(含)以下或高层单套100平方米(含)以下住房的购房户,年贴息比例提高到2.5%。
3、为鼓励和吸引人才引进,对符合上述条件大专(含)以上学历或助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市参加工作又无住房的购房者,年贴息比例也提高到2.5%(与第二条第2款不重复贴息)。
4、对购买单套144平方米以上住房的购房户,按上述政策的50%进行贴息。
5、考虑到高层得房率低的实际,凡在高层住宅楼盘中购得单套在154平方米(含)以下的一般住房视为普通住房。
三、贴息办法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户可持有关资料向市便民中心财政地税窗口申请办理财政贴息。便民窗口按规定标准核准并上报审批。
2、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者,需提供以下资料:
(1)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审批表;
(2)所购住房专用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商业性贷款相关合同和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者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凡申请第二条第3款的购房户需提供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由其工作单位出具在本单位工作及个人无住房证明;
(6)凡申请第二条第5款的购房户需提供房地产公司出具的高层住宅楼的证明。
3、下列情况财政不予贴息:
(1)单套商业性贷款额超过40万元以上的部分;
(2)提前归还贷款,实际贷款年限不足两年的;
(3)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
的;
(4)不能完整提供申报资料的。
4、凡获得批准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的购房户,可持批准文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关的银行办理拨款手续,相关银行根据市财政局印发的可享受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的购房户名单及金额的文件,到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拨款手续。
5、凡享受过《上虞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市委[2008]36号)的购房户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四、为维护广大购房者利益,规划内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在所开发的商品住房竣工合格后方可给购房者开具“上虞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同时须向上虞市财政局农业和农税征管科提供住房竣工验收记录。
五、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时间截止2012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