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于09年3月1日下午四点左右发现自己有早产的迹象,便马上住进了市人民医院,经医院检查,说各项都正常.我朋友的家属当时是说人民医院能否顺利接产,要不行我们马上转院到杭州去,可医院说检查都好的没必要到杭州的.那既然医院的医生都这么说了,我们也都放心了.到了晚上八点多就剖腹,剖出了一个男孩,当时小孩还哭了好长时间的,可没过多久听护士说小孩子发冷就马上给他加衣服,还是不行说小孩要放保温瓶,可已经晚了,经抢救了2个小时最终小孩子还是死了.请问这种情况人民医院是不是应该要负起应有的责任来,明明是早产儿应该事先都要有所准备的.最主要的是现在出了事情市人民医院不肯承担应有的责任.我们是强烈要求院方查出事实的真相,还我们一个公理!!!!市人民医院是应该对每一位病人负起应有的责任,既然事情已经除了,你们就要认真的对待,给出确切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