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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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压力,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8]67号)文件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绍兴市区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绍住金管[2008]1号)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对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发放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扶助政策。
第二条 贴息对象与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20081024日后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建造或大修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为三口及以下家庭低于60平方米;四口以上家庭低于80平方米(独生子女均按两人计算),且在本市无其他自有产权的住房。
2、申请人在申请前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1年以上,且未发生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行为。
3、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申请人或配偶在申请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
当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时,申请人或配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可缩短至2年。
第三条 贴息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为申请人申请当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50%。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家庭证明的申请人,贴息比例提高到70%
第四条 申请人在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贴息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申请人填写并经家庭有收入成员工作单位审核盖章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或无收入来源的,由所居住社区或街道审核盖章。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
3、借款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时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已办理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证》。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采取借款人申报、中心初审、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心发放的办理程序。每年10月为贴息申报月,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借款人申报。借款人于每年10月持有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
2、中心初审。公积金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提请当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初步拟定贴息对象名单与贴息金额。
3、社会公示。公积金中心将经过初审后的贴息对象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公积金中心初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名单递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确定贴息对象与贴息金额。
5、中心发放。公积金中心每年12月底前将贷款贴息金额转入贴息对象的银行还贷帐户内。
第六条 贴息资金来源。财政部门审批后,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七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查实及收回贴息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上级有新政策颁布,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草纲目本办法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虞分中心解释。

 

作者:上虞房产网 2009/2/22 21:50:39 好评(0)中评(0) 差评(0) 回复此帖 直达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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