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
王某有四个儿女,王甲、王乙、王丙和王丁。1988年,因长子王甲要结婚,王某出资买下房产一处,共有房屋8间,并以王甲的名义领得土地所有权证。房子买下后,王某与四个子女都搬入居住。1992年王乙结婚迁住夫家,后经王某同意,王乙夫妇迁回该处房产居住至今。王丙、王丁相继结婚后 ,也都经王某安排居住在该处。
2007年王某死亡,该楼房由王某四个子女继续居住,可是现在王甲因占用房间与其他三人发生纠纷。王甲以该楼房是父亲给他买的,产权应属于自己为由,要求其他三人迁出,而其他三人则认为该房子是父亲的遗产,应由四个子女继承,当然应属共有财产,因此拒绝迁出。于是王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请问,这些房屋是属于王甲个人所有还是由其四人共同继承的财产?
本报律师团成员、舜天律师事务所邵振中律师解答:
本案中首先要明确,赠予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意思表示将自己的财物无偿转移与他方,而他方受领的合同。赠予合同是无偿、单务、实践合同。
那么,本案中讼争的楼房,系王某出资购买,当时虽有赠给王甲的意思,并以王甲的名义领取了土地权证,但房屋买下后,仍为王某实际控制支配,供全家人居住。同时,王某还同意出嫁的女儿回来居住,可见该房屋在王某死之前,一直由王某控制支配,并没有将房屋交给王甲。根据赠与合同的规定,王某和王甲之间的赠予不能成立。既然王某和王甲之间房屋赠予合同不能成立,那么王甲主张的房屋所有权无由产生。楼房所有权仍属王某所有,王某死后,该楼房作为王某的遗产,由其四个子女共同继承,因此该楼房属王氏四兄妹共有,而非王甲一人独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