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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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公积金缴存

办事程序:

1、经办人或本人填写相关表格
2、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心”窗口办理

申报材料:

(一)单位设立、变更或注销,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
1、单位设立办理应提供的相关资料:《上虞市公积金缴交单位情况登记表》,《上虞市公积金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委托付款授权书》,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立文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变更(合并、分立、变更)提供的相关资料:单位变更(合并、分立、变更)相关文件,单位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报告,《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单位合并、分立、变更后属新成立性质的,按新设立单位办理。
3、单位注销提供的相关资料: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相关文件,单位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证明资料和要求托管住房公积金的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提供的相关资料:单位申请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定或决议。
缓缴经管委会审批后办理,缓缴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重新办理。
(三)单位发生人员变动,应于30日内到“中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单位录用、调入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上虞市住房公积金缴交变更清册》,《上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2、职工终止(暂停)缴交、职工调出提供的相关资料:《上虞市住房公积金缴交变更清册》、《上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可由本人持相关资料直接到中心窗口办理,中心开设个人缴存总户。
个人缴存公积金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长期居留身份证明,稳定收入证明,工商、税务部门连续12月以上登记、纳税收入证明。

责任科室

业务管理科

联系人

夏莹

联系电话

82216422

 

服务内容:

公积金提取

办事程序:

1、职工提交合法有效凭证给单位  
2、单位进行审核后持《上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到中心窗口办理提取手续  
3、中心窗口审核办理并开出转帐支票或划款  
4、资金转入单位帐户、职工到单位领取

申报材料:

1、离、退休:提供离休、退休批复或《离休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上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一至四级伤残等级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上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二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职工失业保险手册》,《上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所在社区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材料,身份证。
4、出国、出境定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迁出地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上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5、职工调动工作由本市到另一设区城市的:户口迁出证明或单位调令,《上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书,提取人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的有效继承关系文件,支取人身份证,《上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7、购房(商品房、房改房、拆近安置房、二手房):购房发票原件(商品房统一发票、房改专用发票、拆迁安置的行政事业统一票据、二手房房产证和契税完税证)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拆迁安置协议),购房人如需提取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时,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上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
8、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浙江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村的,提供县级以上土管部门出具的《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呈报表》,《上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
9、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城建、规划部门的许可批文,《上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
10、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者:民政部门的低保证,《上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
11、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身患重大疾病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县级以上医院的伤病证明,《上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
12、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职工:户籍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上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
13、租赁自住住房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鉴证的租赁合同,税务部门的完税凭证,《上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

责任科室

业务管理科

联系人

夏莹

联系电话

82216422

 

服务内容:

公积金贷款

办事程序:

1、借款人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并提交个人身份证、产权证、购房合同等资料,经初审后填写《贷款审批表》一式二份;
2、借款人将《贷款审批表》与相关的资料送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心出具《贷款受理书》;
3、中心对借款人申请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答复;
4、受托银行进行风险审查,签订借款协议;
5、办理住房担保、抵押公证等手续;
6、借款人按约定时间到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申报材料: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市市域常住户口;
2、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正在购买或建造个人自住住房;
5、同意以本次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房作为贷款抵押,并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后的综合保险;
6、借款人调整自住房屋时,待原贷款还清后,可享受再次贷款;
7、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夫妻任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血亲。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收入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2、购买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购销合同》、首期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购买二手房的,提交房屋评估报告、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翻建或大修住房,提交规划、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房屋所有权证;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责任科室

资金管理科

联系人

谢虹

联系电话

82024558

 


[ 本帖最后由 上虞房产网 于 2009-5-6 21:37:50 编辑 ]
作者:上虞房产网 2009/5/6 21:28:45 好评(0)中评(0) 差评(0) 回复此帖 直达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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