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消费投诉典型案例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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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来没有一种行业的投诉像房地产这样引起公众的关注。近一两年,每到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房产投诉就成了最为热门的话题。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本报与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浙江广播经济频道、浙江广播电视报、浙江在线共同推出3·15“关注房产,记者就在你身边”大型活动,向社会广泛征集房产投诉线索。在该活动中,浙江房地产市场种种猫腻、种种内幕被消费者一一痛诉:开发商迟迟办不出“三证”,规划的绿地交房时没了,消防通道被开发商卖了……
    投诉1
    定金交了房价变了
    浙江临海市一家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某花园于1999年开始上市推广。开发商同购房者签订预订协议,收取定金,并承诺小区房屋每平方米售价1200~1500元。
    然而该公司开发的这个项目一直到2002年才开始动工,并且每平方米售价增加了450元,而2002年上半年临海市同等地段房价也只有1500元/平方米左右。交了定金的购房者们实在无法接受开发商这种背信弃义的行为。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何松庆律师点评:根据《担保法》第89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预定书也是合同,如果其中标明房号、价格和履行期限,开发商就必须履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应当注意,“订金”和“定金”一字之差,却有很大差别,订金没有定金那样的法律效应,要防止开发商在开具发票时耍花招,将“定”字写成“订”字。
    投诉2
    开裂漏水苦不堪言
    余先生的房子多处出现裂缝,尤其是在次卧室、顶棚和地面各有一条横向贯穿的裂缝。更为严重的是,朝北房间窗户漏雨渗水,使余先生已经做好的窗套和书柜受潮。余先生向房产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后,房产公司提出了修补方案,但对裂缝产生的原因、以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却闭口不提。为此,余先生要求做一个权威的鉴定,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点评:购房合同一般都约定了保修期,如果不涉及房屋安全性能,在保修期内可按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处理;如果涉及房屋安全性能,消费者有权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作出相应赔偿。
    投诉3
    购房楼书一纸空文
    李先生于2001年2月缴付定金预订了浙江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处住宅。当时该楼盘楼书宣传有游泳池、河畔垂钓区、网球场、羽毛球场等,还有4000平方米的星级会所,提供24小时热水供应系统、卫星电视系统等配套设施,承诺在2003年底交付。然而去年8月签合同时,发现以上配套全部没有了,并且房子要到2004年底才能交付。该房产公司以漂亮的广告吸引消费者,并以没有正式签订合同为由背弃在楼书上的承诺,使消费者上当受骗。
    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叶元春点评:《合同法》包括《浙江省消费者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对楼书等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要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建设部2000年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消费广告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省消协提醒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应把楼书中所有的内容写进合同,维护自己的利益。
    投诉4
    面积涨水住户无奈
    王先生于2000年6月向杭州一家房地产公司购买了杭州市古墩路上的商品房。当初购房时,合同上写明总面积165平方米。到2001年11月房产公司发放产权证时,才发现住房的实际面积多出了19.38平方米。销售人员解释这是由于开发商工作失误,漏测一个房间造成的。
    王先生认为,开发商失误导致了他误购,因而他只能承担5%以内的误差面积,超出部分应由开发商负责;而开发商却要求其补足全部面积房款,双方未能达成共识。由于开发商一直没有妥善处理此事,这位先生的住房三证至今未能办理。
    点评:当事人应该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投诉5
    入住两年三证未办
    海宁市硖石某社区1~3幢88位住户分别于2000年前后购置了海宁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商品房。然而入住了两年后,却一直拿不到三证。住户们为此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城建部门说开发商费用没缴全;而开发商说所有费用已经缴纳。至今,住户们的产权证都没有办出。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何松庆律师点评:我们经常碰到这类房产案例,开发商由于土地出让金没缴清,或是一些审批手续还未完成,造成三证不能办理。事实上,房屋销售合同一般都约定了产权证的办理期限,开发商有办理三证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个义务,购房者可通过法院强制开发商办理。

作者:220.187.132.* 2009/4/2 8:45:30 好评(0)中评(0) 差评(0) 回复此帖 直达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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