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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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切实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才工作有关要求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改革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进全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工作,旨在优化人才环境、加快人才集聚,提高人才生活质量,激发人才工作积极性,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根据人才的合理需求和财政的承受能力,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配套、设定标准、一次享受、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在工业企业人才中先行,然后逐步在其他企业中推行。
  第四条  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申请对象的摸排、核实、资金发放等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购房补助对象按其学历、技术职务、社会认可度和贡献等情况,依次划分为四个类别:
  1、第一类人才:对本市产业结构优化提升、整合带动具有巨大引领和推动作用的领军型人才;
  2、第二类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人才或拥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以及列入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等省级重点培养对象的人才。
  3、第三类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才或拥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包括高级技师)以及列入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等省级重点培养对象的人才或绍兴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4、第四类人才:列入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等省级重点培养对象的人才或上虞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第六条  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要求在我市企业工作满一年、签约工作时间在五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第七条  本人及配偶在我市均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政府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的;享受过住房货币补助、安家补贴的,可在按原渠道退回住房货币补助或安家补贴的情况下享受本政策。
  第三章   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购房货币化补助标准如下:
  1、第一类人才在新购商品住房时,实行一次性补助30—50万元人民币;
  2、第二类人才在新购商品住房时,实行一次性补助20万元人民币;
  3、第三类人才在新购商品住房时,实行一次性补助15万元人民币;
  4、第四类人才在新购商品住房时,实行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第一类人才购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支出,其他三类人才购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一半的方式筹取。鼓励企业在配套资金以外对人才购房进行补助。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购房对象在上虞购房时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货币补助政策。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补助条件的,其中一方减半进行补助。
  第四章   确定程序及补助方式
  第十一条  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确定程序如下:
  1、申请。凡符合购房货币化补助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向所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企业可根据人才工作实绩和单位实际,同意全部或部分对象申请要求,填写《上虞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申请表》,经企业审核汇总后报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相关主管部门。
  2、初审。乡镇(街道)及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汇总后统一报市人才办。
  3、复审。由市人才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内容包括申请人补助资格条件、各种证件的真伪等。
  4、确定补助初步人选和类别。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人才,报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人才办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最后的审批意见,确定购房货币化补助初步人选和类别。
  5、公示。对初步补助人选和类别,由市人才办在本市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确定为正式补助对象。
  第十二条  补助申请人在购房货币化补助手续办理期间,因任何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推荐单位)的,本次申请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  设立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个人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存入补助资金,个人财政专户委托市财政局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为该单位补助对象存入配套补助资金。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配套补助资金的,取消该单位人才的补助资格。
  第十四条  补助对象在上虞新购商品住房时,可向市人才办申请提取购房补助个人财政专户资金,填写《购房货币化补助个人财政专户资金申领表》,报市人才办审批同意。若新购房所需资金超过个人财政专户资金额度的,可全额申请发放个人财政专户资金;若新购房所需资金少于个人财政专户资金额度的,按新购房所需资金额度发放购房补助资金,个人财政专户多余资金由市财政回收。发放情况每半年一次由市人才办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总汇报。
  第十五条  补助对象设立个人财政专户后到上虞市外单位工作的,取消个人财政专户,个人财政专户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六条  对享受购房货币化补助的人才所购住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起5年内限制转让。市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须在权证上注明“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政策享受对象,五年内限制转让”等字样。
  第十七条  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政策享受对象购房后未在上虞市内企业工作满五年的,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退回市财政购房补助资金后,所购房屋可自由处置。
  第十八条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等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人才办批准后,允许办理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栏中注明交易原因、批准部门及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每年申请和确定一批,由市人才办负责,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份接受申请和审核工作,在年底前完成补助对象确定和个人财政专户的设立等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人和企业在提出购房货币化补助申请时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购房补助的,一经发现,市人才办有权向申请人全额收回购房补助款,并可按同期银行利率要求其支付利息;虚报企业和个人今后将不再享受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八日

作者:上虞房产网 2009/2/14 15:23:21 好评(0)中评(2) 差评(2) 回复此帖 直达末页
第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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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才的有致富之道,何必还要才上添财!~


作者:122.237.151.* 2009/3/13 11:27:04 中评 引用 回复此帖
第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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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61.175.246.* 于 2009-2-28 8:35:33 发表

是人才的话就不靠这一点点补助了,人才的待遇本身就很好,再补助会不会补过头了。这世道!唉!!!!!!!

两级分化了


作者:220.187.131.* 2009/2/28 8:41:14 中评 引用 回复此帖
第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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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才的话就不靠这一点点补助了,人才的待遇本身就很好,再补助会不会补过头了。这世道!唉!!!!!!!


作者:61.175.246.* 2009/2/28 8:35:33 差评 引用 回复此帖
第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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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购房货币化补助标准如下:
  1、第一类人才在新购商品住房时,实行一次性补助30—50万元人民币;
  2、第二类人才在新购商品住房时,实行一次性补助20万元人民币;
  3、第三类人才在新购商品住房时,实行一次性补助15万元人民币;
  4、第四类人才在新购商品住房时,实行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
人家已经很好了,自己都有能力买房子的,还补贴那么多。老百姓做了一生,什么优惠也没有,这什么世道啊?真是富的越富,穷的越穷,何时才会平衡一点啊?


作者:220.189.229.* 2009/2/27 15:08:41 差评 引用 回复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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